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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法官代表因下列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一、辭任法官代表。

二、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 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三、退休、資遣、辭職。

四、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

五、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

六、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或職務法庭法官。

七、因死亡、重大傷病或其他事由不為或不能繼續參與評鑑事務。

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於出缺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完 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