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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司法院彙整各級法院之開票結果後進行統計,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並按 其得票數高低依序候補,其候補人數以應選人數三倍為限;票數相同者, 由司法院抽籤定之。

法官代表當選名單確定後,司法院應即公布並發給當選證書。

選票由各級法院保存至下次改選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