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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司法院應於法官評鑑委員會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函請各級法院轉知法官 得於公告之候選人登記期間內自行登記或由各級法院推薦為候選人,經審 查資格後,公告票選之候選人名單。但候選人數未達應選人數二倍時,應 再函請登記或推薦。

司法院於確定候選人名單後,應指定投票日期並製作名冊及選票分送各級 法院辦理投票。

各級法院法官,除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進修者外,均有 投票權;投票時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法行之。

調辦事法官在調辦事機關投票。但調派司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者,在占缺法院投票,並得於投票前由占缺法院 將空白選票送請調辦事法官圈選彌封後,送交占缺法院政風單位保管,再 由人事單位於投票日會同政風單位將該選票投入票匭;前往占缺法院投票 時,給予公假。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各級法院應於投票結束後開票 ,並將開票結果陳報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