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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 104 年 03 月 02 日)
第7條
本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請求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依請求人之請求,認有必要時,得於其到會陳述意見時提示與請求評 鑑有關之資料。

本會得決議由承辦委員或原審查小組委員共同實施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