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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 104 年 03 月 02 日)
第14條
本會應於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終結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前項期間,應扣除補正及函查之期間。

本會受理同一受評鑑法官之數件個案評鑑事件,尚未終結者,得合併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