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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 104 年 03 月 02 日)
第10條
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 ,而使其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