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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7條
司法院應召開團體績效評比會議,就各級法院團體績效進行討論後評定成 績。

前項成績經司法院核定後,應予公開,並作為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 之參考。

第一項會議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相關廳 處長及主席指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