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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3條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項目如下:

一、審判績效評比 (一)折服率及上訴、抗告維持率。

(二)非常上訴撤銷件數。

(三)調解或和解之成立件數及比率。

(四)遲延案件處理成效。

(五)法官平均未結件數。

(六)其他有關審判事務之成效。

二、行政績效評比 (一)執行重要行政政策成效。

(二)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

三、綜合評比 團體績效評比分數,審判績效評比占百分之五十,行政績效評比占百分之 四十,綜合評比占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