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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05 年 07 月 30 日)
第7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二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五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