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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05 年 07 月 30 日)
第21條
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

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

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

四、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

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

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