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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05 年 07 月 30 日)
第20條
法規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

二、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三、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訴願業務之督導。

六、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