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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05 年 07 月 30 日)
第16條
性別平等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 、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

二、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性別平等權益促進。

(二)性別平等權利保障。

(三)性別平等推廣發展。

(四)性別主流化。

(五)其他有關性別平等及性別主流化事項。

三、推動與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 纂。

四、本院性別平等會業務運作、追蹤決議、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及性別 聯絡人綜合規劃、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