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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  ( 105 年 07 月 30 日)
第11條
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 導:

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

二、營建及公共工程。

三、環境保護。

四、水利、地質及礦業。

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

六、海岸巡防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