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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 74 年 09 月 02 日)
第2條
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曾任大法官者。

二、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

三、研究法學聲望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