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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4條
年度預算員額總數之配置,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 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本院定之:

一、依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緩急,與機關新增業務時,就所掌理業務消長 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現有人力配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員額應予以精簡或裁 減情形。

三、各機關經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缺額情形。

四、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情形。

六、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及 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

本院人事處、秘書處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人力類型,辦理本 院及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由人事處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彙整,由該總處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