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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人力類型,於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 機關)係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法警、聘 用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及駕駛。

本院及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之專責單位 ,職員、法警、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為本院人事處;駐衛警察、工友、技 工、駕駛為本院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