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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18條
本院及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員額管理原則如下:

一、本院及各機關非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缺額之進用,應由本機關工友 、技工及駕駛轉化或其他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移撥,不得以借調、 支援或新僱方式辦理。其經本院核定為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之預算 員額,除報經本院專案核定者外,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二、本院及各機關應將其事務性工作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 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 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並鼓勵現有工友、技工及 駕駛提早退離及有效運用其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