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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17條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應檢討委託民 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 缺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