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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14條
受評機關應依評鑑結論所定執行期間內完成各項建議事項,每半年並將執 行情形送本院核定。本院應依評鑑結論各項建議之執行情形,核予同意解 除列管、自行列管或繼續追蹤列管之管考,並作為預算員額調整之依據。

本院對受評機關未依評鑑結論所定期限完成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 另為適當處理外,應追究受評機關相關人員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