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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13條
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依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報 告,由本院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

本院依員額評鑑受評書面報告、評鑑小組之評鑑結論報告,作為年度預算 員額調整之依據。

本院評鑑各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 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經評鑑認有現職工作不適任者,受評機 關應依相關法令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