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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12條
各機關員額評鑑應依本院訂定之評鑑實施要點辦理,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

一、評鑑目的。

二、評鑑重點。

三、評鑑成員。

四、評鑑期程。

五、評鑑方式。

六、評鑑程序。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評鑑重點,應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 等項目。

各機關應依本院所定期程,提出受評書面報告,報送本院審閱並辦理書面 評鑑。本院得視需要選定重點機關,由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