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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11條
本院應本自我管理及專業原則每兩年定期辦理各機關員額評鑑,並由本院 代表、遴聘之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但必要時 得以本院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案代之。

前項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受評鑑機關業 務職掌相關之專長領域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