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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10條
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時,準用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辦理優惠退離措施。

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機關裁撤(併)或職 務裁併者,辦理優惠退離,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 ,並相對減列該機關預算員額。

前項以外人員辦理優惠退離所遺職缺,該機關預算員額應相對減列,除工 友、技工、駕駛、駐衛警察、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外,各機關並得於各該 優惠退離之職缺二分之一範圍內,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

實施優惠退離之機關,五年內該機關預算員額不得增加。但有業務特殊需 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