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 106 年 05 月 17 日)
第6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者,核發團體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個人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請獎機 關應依獎勵基準(如附表)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依下列 方式擇一辦理:

一、獎金(含獎狀、獎牌):遞送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經主管 機關核定後,予以獎勵。

二、行政獎勵:逕移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軍職人員人事評審會辦 理,並依權責核定。

除行政獎勵外,因工作特殊或機敏性需要者,得免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 查會審查。

因獎勵事蹟對國家安全及利益影響重大,經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或主管機 關首長認定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不受第一項獎勵基準之限制。但發給團 體獎金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個人獎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由主管 機關簽呈總統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