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 106 年 05 月 17 日)
第5條
第二條之機關(構)、人員從事情報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視 其實際成效,核予獎勵:

一、蒐獲攸關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情資,著有貢獻。

二、辦理或協助國家安全偵(保)防及安全維護情報案件,著有績效。

三、辦理或協助完成情報協助人員遴選,經核准有案,並具前二款要件之 一者。

四、辦理或協助科技情報研發、蒐研,對國家安全或利益,著有貢獻。

五、辦理或協助情報蒐研,對國家安全或利益,著有貢獻。

六、辦理或協助密碼工作,維護機敏資訊安全,著有績效。

七、辦理或協助反情報工作,有效維護國家或情報機關安全,著有績效。

八、其他致力於有關情報工作,足資表率之功績或勞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