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 106 年 05 月 17 日)
第10條
同一事蹟不得重複申領國家情報專業獎章、獎金及行政獎勵。領有個人獎 金者,不得分配團體獎金。

如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得再以本辦法重複發給獎金,其有查報 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核發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