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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及撫卹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8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受傷或住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 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 或死亡者,按本辦法所定殘廢等級或死亡之給與基準補足撫卹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其他規定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