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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及撫卹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6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死亡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依下 列基準一次發給:

一、服務滿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三、服務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與十五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