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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及撫卹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5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受傷致殘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 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

一、一等殘或全殘廢者,給與五個基數。

二、二等殘或半殘廢者,給與四個基數。

三、三等殘或部分殘廢者,給與三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一個基數。

六、前五款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或遭受攻擊所致者,依前五款標準加二倍 發給。

前項所定殘廢及機能障礙等級,軍職人員準用軍人殘等區分標準表,文職 人員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