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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傷就醫期間所生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補助項
目包含情報人員自行負擔之急診、住院、診療、檢查、處置、藥(衛)材
等經醫師診斷確認必要之醫療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得以國民健康保險給付或其隸屬機關以公費投保之給付者,
不予補助。但因傷勢嚴重有緊急就醫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境外就醫之醫療費用以當地幣別計發。
第一項醫療費用之補助應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據向隸屬機關申請,並
覈實核銷。但因故或境外就醫,無法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經機關首長核
准者,不在此限,惟至遲應於出院後五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同一負傷事故申請補助,以一次為原則;重複就醫者其各項費用不予補助
。但經醫師鑑定轉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