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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及撫卹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報人員,因在境外地 區從事情報工作致傷、殘或死亡者。

前項情形之情報人員除依其原軍、文職身分領受主管機關核給之法定給與 外,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依本辦法發給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