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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及撫卹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 99 年 09 月 01 日)
第11條
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殘或死亡時,得依 其最後在職身分別比照現職人員,由其原隸屬之情報機關依本辦法所訂基 準,核給全額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增發一次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