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7條
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致傷、殘、死亡時,補償其本人或親屬之項目與標 準如下:

一、受傷未至殘廢者,給付五十個基數以內之慰撫金。

二、死亡或殘廢者,給付補償金:

(一)死亡、一年以內因傷死亡者,給付八十至一百二十個基數。

(二)極重度障礙或四級身心障礙,給付六十至八十個基數。

(三)重度障礙或三級身心障礙,給付四十至六十個基數。

(四)中度障礙或二級身心障礙,給付二十至四十個基數。

(五)輕度障礙或一級身心障礙,給付十至二十個基數。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五目之殘等,由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鑑定醫療機 構辦理身心障礙等級鑑定。無法來臺鑑定者,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檢具國 外公立醫院診療之完整病歷紀錄資料依據世界衛生組織通過之國際健康功 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審查,並送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補償金不得逾二千萬元,第二目至第四目之補償金 不得逾一千萬元。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所生之醫療費,應提出醫療證明送隸屬之情報機 關逕行審查核定後,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