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6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 失業,無法依我國或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或命令認定者,其驗證方式如 下:

一、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法律文書或公文書等足資證明 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二、我國或情報協助人員駐在國(地區)之廣播、媒體資訊或佈告等足資 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三、經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查證確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有第二條第一項之事實者。

前項驗證方式應由情報協助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