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5條
本辦法之基數,依情報協助人員所屬國家(地區)政府統計之人均所得月 平均數一點二倍為標準,遴選建案達一年以上者,每一年加計零點一倍。

尾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情報協助人員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以所得較高之國家(地區)為基準。

前二項之基數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者,以一萬五千元核算。

本條適用之補償救助事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依民國九十八年統 計數據為準。但本法公布施行後至本法修正施行前,各情報機關已依原有 情報協助人員補償法令標準按月補償中之案件,其原有基數高於民國九十 八年數據者,仍以原有基數計算。本法修正施行後發生者,依事件前一年 之統計數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