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22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死亡撫卹金、第五款及第九款之費用親屬領受順序如 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

三、兄弟姊妹。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親屬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其他事由 不得領受時,由同一順序之其餘親屬平均領受。

第一項所定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補償金:

一、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二、兄弟姐妹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者。

三、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有人扶養者。

四、無第一項各款之親屬者。

五、經情報協助人員以書面明文排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