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11-1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致相關社會保險年資短少,其獲 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隸屬之情報機關於接獲申請時,依情報 協助人員自原社會保險退保當月起前一年平均月投保金額,其短少社會保 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月之補償。但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前項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有未滿一年部分,應按比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