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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3 年 06 月 23 日)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費用親屬領受順序如下 :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

三、兄弟姊妹。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親屬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其他事由 不得領受時,由同一順序之其餘親屬平均領受。

第一項所定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補償金。

一、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二、兄弟姐妹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者。

三、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有人扶養者。

四、無第一項各款之親屬者。

五、經情報人員以書面明文排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