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3 年 06 月 23 日)
第4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推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

一、經情報機關查證確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

二、所在國家(地區)之法院判決書或釋放證明書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 由之事實者。

三、所在國家(地區)之廣播、報章或佈告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 實者。

四、其他有關佐證之資料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