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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3 年 06 月 23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從事情報工作期間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情報人員 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亦同。

本法施行前,前項情報人員曾喪失人身自由,在本法施行後喪失人身自由 狀態仍繼續者,其補償及救助費用,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支給之。

本辦法所稱喪失人身自由,係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 限制拘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