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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3 年 06 月 23 日)
第12條
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其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未成年直系血 親卑親屬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赴其所在國家(地區)探視或營救者,交 通費全額補助,並補助其中一人住宿及生活費五萬元,餘每人二萬元。

前項補助經費每一失事情報人員每年度以一百萬元為限。

情報人員無第一項所列親屬,或該等親屬均因法律或事實上原因無法前往 ,得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指派第一項以外之親屬前往,並準用前二項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