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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 103 年 06 月 23 日)
第11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

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

二、爭取改善獄中生活條件、假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其他因營救所 需之必要費用。

情報人員因喪失人身自由而涉訟,由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協助親屬聘請律師 或辯護人進行法律救助。

前項聘用律師員額及相關費用,應先報請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並送主 管機關核備。

第一項第二款之費用,親屬應提出必要之證明。但無法證明者,不在此限 。

前項但書情形,每一情報人員每年最高補助五十萬元。但應由親屬提出營 救成果,報請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並送主管機關核備後發給。

前二項之營救,由親屬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送主管機關 核備後,並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指導執行者,其營救費用由隸屬之情報機關 及主管機關視親屬提出之營救成果,審查予以全部或部分補助,不受前項 五十萬元之限制。

親屬首次提出營救計畫,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審查送主管機關核備,並由隸 屬之情報機關指導執行者,得依所需費用發給半數金額,不受提出營救成 果之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