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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6條
各單位視業務需要分組(隊、所、科、小組)辦事,並得因業務繁簡,在 法定職掌範圍內,按作業程序簽奉核定後,調整各組職掌;必要時得在法 定組數範圍內,增設新組或減併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