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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32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執行政策發生錯誤,由各單位主管負完全責任。

三、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 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之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七、一般公務機密以下文件繕打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國家機密文 件由承辦人親校,並負全責。

八、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九、其他事項之錯誤,依相關作業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