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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26條
本局為辦理國家安全情報蒐集、研析、整合、評估及鑑定等綜合事項,得 置一級國家情報長一人,由特派員兼任之;二級國家情報長及三級國家情 報長各若干人,由局長就本局編制表所定員額內指定人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