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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6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