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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4條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權責法院如下:

一、最高法院自行辦理。

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得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 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自行辦理。

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自行辦理或委由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