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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37條
法官助理由聘用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甲等:晉一階。
乙等:不晉階。
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