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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33條
院長或庭長(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 ,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