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30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 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